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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飛我這一陣子看到酒店經紀的同業寫了一些文章,其中有一篇是關於在酒店上班的時候遇到臨檢的問題,我仔細的看很久,整篇三百多字,我的結論就是:「寫了等於沒寫」,甚至有些錯誤引導。所以就想自己來寫一篇有關酒店臨檢的事情,讓酒店小姐、酒店公關有正確的觀念,免得在酒店上班賺點辛苦錢,還要為臨檢擔心害怕的。
圖片來自GOOGLE
台灣現在已經是完全解嚴的民主法治社會,但是警政治安單位仍然負有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的工作,所以「臨檢」是警務單位的職責,不是例行公事,更不是權力。要將憲法賦予警察的臨檢的權利解釋清楚可能天都亮了,我舉我自己親身的一個例子:我前幾個月晚上不到七點,在台北市的新生北路長春路口等紅燈過馬路,我是站得好好的在人行道上等紅燈,我那天服裝整齊,一滴酒都沒喝,從外表上看起來我身上沒有帶任何可以的東西。(譬如體積很大的東西,或是看起來像刀械之類的。)有一部警車緩緩經過,也不知到為什麼靠我旁邊停下,下來兩位警察要我出示證件,我說:「怎麼了,我有做什麼嗎?警察先生懷疑我什麼,為什麼要臨檢我?」警察說:「因為這附近最近治安不好,所以我們想看一下你的證件,希望你配合。」我回答說:「我規規矩矩的過馬路也沒幹什麼,治安不好就要臨檢我,是因為我長得像壞人嗎?我不想配合你。」兩位警察互相看了一眼,其中一位說:「那請你說你的姓名跟身份字號總可以吧?」我回答說:「我也不想讓你知道,除非你現在告訴我為什麼臨檢我的原因。」接著綠燈亮了,我不理那兩位警察,頭也不回的過我自己的馬路。
警察雖然有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的職責,但是並沒有無限上綱的權利,並不是看誰不順眼就能夠隨便要誰出示證件臨檢。警察臨檢必須要看時間,(晚上11點到凌晨)地點,(特殊地點,如酒店或娛樂場所,或者經常發生刑案,打架鬧事的地方。)還有客觀上看起來有合理的懷疑。如果是騎乘交通工具,那不論時間、地點警察都有權臨檢的,(因為廣義來講,交通工具就是一項危險的的東西。)可是當警察攔下妳的交通工具後,從客觀上並不能懷疑妳有什麼問題,(譬如聞到酒味,或者看你神智不清等等。)也是不能進一步隨便搜身,或者要求妳打開車箱的,警察在做進一步動作的時候,如果不是現行犯,還得清楚的告訴妳權利跟義務,讓妳同意,否則那位警察可是會倒楣的,因為他違憲了,侵犯人權!
所以酒店小姐、酒店公關在酒上班的時候遇到臨檢不必大驚小怪,妳只要一切都合法,沒有攜帶違禁品,沒有被通緝中,沒有違法行為,能提出合法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證件就一切沒事,更不會有所謂的紀錄,或是案底。(前科)有些酒店小姐、酒店公關傻傻的以為警察臨檢拿證件去是登記什麼?那不是登記妳在酒店上班,只是用手提電腦查查看妳是不是被通緝或者是失蹤人口。小飛順便在這裡提醒所有酒店公關小姐,為了省麻煩,妳每天去酒店上班的時候要記得隨身攜帶身分證。
至於酒店為什麼會被臨檢?多久臨檢一次?請妳把我前面說的仔細看清楚,妳就會懂了,如果還不懂,麻煩妳來信或者打電話、敲我LINE來問我,因為很多事不方便在裡講,而且也不是我題目要討論的範圍。
圖片來自GOOGLE
最後分享二點法律小常識
一,酒店是公共場所(註)可以隨便臨檢,但是警察是不能隨便到妳家(私人場所)臨檢的,除非有檢察官開立的搜索票,(那叫搜索,不是臨檢了。)或者危急不得不立即處理的狀況,否則任何人都無權進入妳家的。
二,前科(案底)是要經過法院三審定讞(微罪、輕罪一、二審就可以了。)才會有前科的,有前科之後在檢警政單位是公開的,相關單位很容易查得到,但是現在有個資法,所以不是隨便人都能查得到。
違反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前三次,警政單位存檔保留三年,三年後沒有再犯就不存檔,只有警務單位可以查得到的,其他單位不能任意查閱,如果有洩漏出去被非相關單位知道,那也是違法的。
註:「公共場所比」比較精準一點的說法是,提供場所給不特定人士來往或使用的地方。
本文引用自goldenagent - 酒店經紀強哥分享法律常識給酒店小姐【警察臨檢怎麼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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